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679號抗告人 蔡旻儒 按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679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民國108年12月18日民事裁定,抗告人提起抗告到院,然未繳納抗告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書記官黃啟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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