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99號原告 黃中和 被告 陳彥伶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主張其以新臺幣(下同)514萬元向被告購買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0萬分之1089)及其上同段1878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請求被告依約將上開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訴外人 梁俊雄 ,另將上開房地交付予原告,並將被告戶籍遷出。依上開房地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51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