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9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94號原告 趙俊榮 訴訟代理人 陳鈺歆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政勳好好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蔡昌達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400元,惟因原告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108年度救字第155號),如訴訟救助之案件經駁回確定,請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勞工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書記官王居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