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112號
原 告 國防部福利事業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余熙明
送達代收人 錢瀅絜
上列原告因返還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春祥 發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21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裁判費441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