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小字第78號
原 告 勝久檢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川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被 告 群騰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坤祥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4月28日上午10時30分在
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