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694號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 楊志強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㈡提出欲聲請拍賣之不動產之登記謄本(或電子謄本)正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書記官陳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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