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文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4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文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文懋因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273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⑵因貪污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75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民國101年1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3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鍾文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⑴97年度審訴字第9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⑵97年度審訴字第10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4月確定。⑴、⑵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273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於97年9月30日確定。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1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⑷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
3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947號判決駁回上訴(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確定。⑶、⑷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75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於101年12月20日確定。
於101年1月7日起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3年11月21日,而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4日,故其刑期終了日期為103年10月28日。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3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蕭世昌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昱志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