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溫文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4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溫文彥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溫文彥因犯恐嚇等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彭幸鳴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恐嚇│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07.24│102.11.22.~102.1││││1.23│├───────┼────────┼────────┤│偵察機關案號│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2年度│││偵字第21278號│速偵字第6747號│├───┬───┼────────┼────────┤││法院│本院│桃園地院││├───┼────────┼────────┤│最後事│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02年度壢交簡字││實審││2040號│第2825號││├───┼────────┼────────┤││判決│102.12.31│102.12.30│││日期│││├───┼───┼────────┼────────┤││法院│本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02年度壢交簡字││判決││2040號│第2825號││├───┼────────┼────────┤││判決確│102.12.31│103.02.06│││定日期│││├───┴───┼────────┼────────┤│易科罰金標準│以新臺幣1千元折│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算1日│├───────┼────────┼────────┤│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