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9936號債權人文心百利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蔣依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增秩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債權人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如公所備查函或主任委員當選公告。)㈡請確認請求利息百分之十是否有誤?(依所附文心百利社區住戶管理規約第十條第四款:區分所有權人若在逾二期(含)以上未繳納應繳金額時,以未繳金額之年息5%計算)㈢請提出債務人管理費繳款明細表及其計算方式。㈣請確認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門牌號碼是否有誤(因與建物謄本不一致)。】,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1月2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