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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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1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逸智選任辯護人葉慶人律師
詹以勤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宋逸智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通常程序審理。惟被告經訊問後,業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坦承犯行,復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表明同意本案改以簡易判決處刑(見本院卷第96頁反面至97頁),本院合議庭聽取前開意見、審酌全案案情及卷證資料後,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游士珺
法官溫宗玲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