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62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幸男 (即仟航工程行)被上訴人即被告北宜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原宜欣水電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榮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人提起民事第二審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於同年12月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收費答詢查詢資料在卷足參,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書記官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