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56號上訴人 詹本印 被上訴人 宏晨 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德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5年8月31日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57,316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月22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件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李怡貞法官林奕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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