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0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擄人勒贖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字第8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在臺灣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於民國99年5月6日法矯字第0999015569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本院93年度少連重訴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10年確定;受刑人於93年11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99年5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5月6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929號函及所附99年5月6日法矯字第0999015569號臺灣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慧怡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