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0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8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並於民國99年5月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因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刑確定,業於98年4月7日入監服刑迄今。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8月7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9年7月26日,有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足稽。則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誤,故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即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坤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