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2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255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炳飛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捌仟伍佰貳拾貳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捌拾玖萬元(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台幣壹拾柒萬元×十七平方公尺=新台幣貳佰捌拾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玖仟陸佰壹拾壹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貳萬捌仟伍佰貳拾貳元,尚欠新台幣壹仟零捌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書記官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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