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2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2561號原告中華航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廖信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壹拾肆萬零肆佰貳拾參元(美金玖萬柒仟貳佰參拾伍元柒角肆分×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日美金兌換新台幣匯率三十二點二九七=新臺幣參佰壹拾肆萬零肆佰貳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貳仟壹佰捌拾伍元,原告已繳納新台幣參萬壹仟參佰玖拾參元,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書記官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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