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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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19號原告 高瑞棠 訴訟代理人呂帆原告 張雪妙 被告 蘇福斯
黃煌銀 徐政生 李亮甫 吳文乾 周仲悅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高瑞棠追加黃煌銀、徐政生、李亮甫、吳文乾、周仲悅為被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書記官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