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705號原告新北市板橋區江翠水岸特區(C單元)自辦市地重劃
會法定代理人 鄭詠霖 訴訟代理人 繆璁 律師被告 蕭文欽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萬6,641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337萬1,013元(原告本於土地之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標的物應為土地,至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地上物房屋拆除,乃返還土地之結果,既非訴訟標的之利益,自不能逕以地上物價值作為本件訴訟的價額核算之依據。67,963*(26+3+146+27+23+4+22)+79,700*(15+66+248)+9100*(2+8)=43,371,013),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萬3,744元,原告僅繳納2萬6,641元,尚不足36萬7,103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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