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701號原告 王星源 被告 章雪卿
陳勝雄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原告起訴狀內未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2日以103年度補字第3300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10月6日送達原告(103年9月26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住所,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應於000年00月0日生效),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