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8048號
原 告 陳超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商東急卡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31,630元(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排除強制執行之利
益為日幣1,086,956元,依本件訴訟起訴日民國102年6月24日
之臺灣銀行即期買入匯率0.3051計算,折合新臺幣331,63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0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