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80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8048號
原   告  陳超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商東急卡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31,630元(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排除強制執行之利
益為日幣1,086,956元,依本件訴訟起訴日民國102年6月24日
之臺灣銀行即期買入匯率0.3051計算,折合新臺幣331,63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0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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