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再字第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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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再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五四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九七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確定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五九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四九五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林輝煌法官劉榮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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