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重上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購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605號上訴人 黃鎮昌
黃光明 黃金聲 黃鎮成 黃鎮興
黃雅淳 吳黃鈴珍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君介 律師被上訴人 黃煌耀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
楊家寧 律師被上訴人 黃煌乾
黃增添
黃柏鈞 黃慧真 黃慧如 黃慧玲 黃戴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購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3月25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賴秀蘭法官陳筱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書記官賴以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