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自字第一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范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自字第一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范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