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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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四二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蔡新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麗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