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及侵權行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一一號
原告兆藝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許獻進 律師被告鼎益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街○○○號B1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佩昌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及侵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梅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