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孫魯良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劉啟鵬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理人 蘇炫心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有關法院及監督人或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第及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名下機車(車牌號碼000-000),係2000年10月出廠,出廠已逾17年,堪認已無殘值,無變價實益,另債務人名下台新銀行帳戶存款新台幣(下同)292元,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存款59元、台北銀行雙和分行帳戶存款100元、板橋市農會帳戶存款611元、華南銀行帳戶存款316元,金額俱微少,有債務人提出之存摺影本附卷足憑,以上機車及存款均無分配實益,經轉知債權人後均無不同意見;次查,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即臺灣銀行帳戶存款1,290元、高雄順昌郵局帳戶存款4,417元、合作金庫銀行西門分行帳戶存款1,513元及富邦人壽安泰分紅終身壽險保單預估解約金91,926元、全球人壽新卓越變額萬能壽險保單預估解約金55,808元(保單號碼:Z000000000)、台灣人壽一路發增額終身壽險保單預估解約金77,012元,以上存款及保單經債權人同意由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合計231,966元到院分配;又查,債務人於民國106年1月17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扣押並移轉其年終獎金、考績獎金、106年2月及3月之薪資合計103,239元,由玉山商業銀行受償60,219元、由臺灣土地銀行受償43,020元,債務人同意該經執行之獎金及薪資列入本件清算財團,惟玉山商業銀行及臺灣土地銀行應於受分配額中扣抵已受償金額,有本院106年6月16日調查筆錄、法務部書函、臺灣土地銀行陳報狀、玉山商業銀行陳報狀在卷可稽,本件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送達予債權人、債務人及公告在案,債權人及債務人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有本院函及公告、公所公告及送達證書、發款通知函各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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