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9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9216號債權人 張彤毓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劉美惠 、 劉鳳美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已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債權人為本件聲請之釋明文件,亦未釋明債權讓與契約之成立是否已經債權人張彤毓之法定代理人承認、債權讓與一事是否已經債權人張彤毓之法定代理人允許且已依民法第297條規定通知劉美惠、劉鳳美。經本院民國
107年9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9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