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3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3442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柱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638號,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黃翰義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真逸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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