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再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再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再字第33號再審原告 林志建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 律師
陳立涵 律師再審原告 林良妃 再審被告 林金碧 訴訟代理人 張毓桓 律師複代理人 邱煒翔 律師再審被告 鄭秋枝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月8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賴劍毅
法官楊雅清法官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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