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交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原告 胡崇仁 被告 方彥雄
長榮空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振才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20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王星富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志微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