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9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9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93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彭文澤 債務人 蔡素鸞
一、債務人彭文澤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壹萬零陸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彭文澤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之部分,由債務人蔡素鸞給付之。
債務人彭文澤、蔡素鸞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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