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3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3649號聲請人 陳錦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簡文勇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票號CH559738號本票發票日更改未經依法簽名或蓋章(按捺指印不生票據法上簽名或蓋章之效力),故請表明該本票之正確發票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