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7號債權人 陳宏棋 債務人 李政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陸佰玖拾貳萬元,及按下列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佳琪┌─────────────────────────────────────────────────┐│附表一:編號01、03、04、05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編號02、06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103年度司促字第67號│├─┬───────────┬───────────┬───────────┬───────────┤│編│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1│101年10月30日│1,500,000元│102年10月21日│FA0000000│││││││├─┼───────────┼───────────┼───────────┼───────────┤│02│102年5月28日│240,000元│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FA0000000│││││日││├─┼───────────┼───────────┼───────────┼───────────┤│03│102年8月30日│1,680,000元│102年10月21日│FA0000000│││││││├─┼───────────┼───────────┼───────────┼───────────┤│04│102年9月9日│900,000元│102年10月21日│FA0000000│││││││├─┼───────────┼───────────┼───────────┼───────────┤│05│102年9月26日│2,500,000元│102年10月21日│FA0000000│││││││├─┼───────────┼───────────┼───────────┼───────────┤│06│102年10月10日│8,000,000元│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VA0000000│││││日││└─┴───────────┴───────────┴───────────┴───────────┘┌─────────────────────────────────────────────────┐│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103年度司促字第67號│├─┬───────────┬───────────┬───────────┬───────────┤│編│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號││(新臺幣)│││├─┼───────────┼───────────┼───────────┼───────────┤│01│102年10月20日│1,000,000元│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CH395908│││││日││├─┼───────────┼───────────┼───────────┼───────────┤│02│102年10月14日│500,000元│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CH395909│││││日││├─┼───────────┼───────────┼───────────┼───────────┤│03│102年11月3日│600,000元│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CH395907│││││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書記官林怡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請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