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6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順儀選任辯護人楊振芳律師被告盧建明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定國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4年度偵字第1988號、第1989號、第2265號、第23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江順儀、盧建明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拾壹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江順儀、盧建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偵查案號:104年度偵字第1988號、第1989號、第2265號、第2324號),經本院訊問後,被告二人均坦承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且有證人之證述,及依卷附通訊監察譯文、驗尿報告、蒐證照片及扣案物品等卷證資料顯示,認被告二人均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二人於此情形之下,依人性趨吉避凶之常情,而有相當理由相信被告等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以進行審理,而有羈押之必要,乃均裁定自民國104年6月12日起將其等羈押,並於同年8月31日裁定其等均自同年9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被告二人之延長羈押期間均將屆至,惟因其等如上所述之羈押原因均仍然存在,本院認被告二人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法官蔡如惠法官蔡志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正昌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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