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救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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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丙○○
代 理 人  游勝韃 律師
相 對 人 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有限公司等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
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
法第62條亦規定甚明。
二、查聲請人以其對相對人乙○○○有限公司、丁○○請求給付
工資等而提起訴訟,經本院以99年重勞簡字第7號事件審理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審查通過准予扶助等情,業據提出上
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審查表、扶助律師委任狀等件以
為釋明,又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本件聲請人之聲
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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