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
字第110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補充如下:被告前
曾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最後一次竊盜罪係於民國95年間違
犯,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3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
確定,嗣於97年5月9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之前科,仍不
知悔改,復行再犯,素行不佳,考量被告犯罪之手段、被害
人未受損害、被告犯後已坦承犯罪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20條第3項及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47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書記官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