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
字第142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補充:被告係輕度精
神障礙,且於犯罪後已與被害人和解,並賠償被害人新台幣
3000元,此有身心障礙手冊及被告提出之和解書影本附卷可
參;又被告自民國78年起至97年底止曾犯竊盜罪6次,分別
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南投地方法院、板橋
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罰金銀元(下同)5000元、2000元
、3000元及拘役25日、拘役50日、拘役30日確定,並執行完
畢,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