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573號債權人 蘇仁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陸怡君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依時間順序一一陳述債務人於何年何日向台端借款及金額若干,並指出釋明文件為何?
二、請釋明約定清償期限為106年10月10日之依據為何?(依據Line對話所載,債務人陸怡君一個月還款新臺幣5,000元,未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
三、承上,請釋明一個月還款新臺幣5,000元,則迄今已屆期尚未清償之金額為何?
四、債務人陸怡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