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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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勞執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執字第135號聲請人 王心妤 相對人活力康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彥煒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推廣協會於民國107年9月18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1.資方同意給付勞方王心妤和解金(含民國107年5月1日至7月10日積欠薪資)總共新臺幣59,596元,並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前逕自匯入勞方王心妤原領薪資帳戶。」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關於薪資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7年9月18日經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推廣協會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解方案如主文第1項所示,惟相對人迄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等語,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函及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推廣協會勞資爭議解會議紀錄影本及薪資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為證。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勞工法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書記官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