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交上易字第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交上易字第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上易字第五一八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周平凡右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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