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附民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附民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民國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五四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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