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易字第5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五二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五六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五五九、二八四○號;移三四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乙○○原係臺中縣大里市○○街○○○號「隆豐稅務會計聯合諮詢事務所」之負責人,受理代辦公司登記、工廠登記、商業登記及民事非訟事件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⑴、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三月間,在台中縣○○鄉○○村○○路○○○號丁○○住處,受丁○○之委託辦理民事假扣押事宜,丁○○並簽發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支票一紙,以支付擔保金及執行費用計新台幣(下同)八萬六千元。⑵、又於九十年八月十六日,在其台中縣大里市○○街○○○號事務所處,受戊○○之委託辦理聲請民事假扣押事宜,而收受戊○○所交付之擔保金及執行費用計三萬元。⑶、又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在台中縣大里市○○○街○○巷○○號甲○○住處,受甲○○之委託辦理聲請民事假扣押事宜,而收受甲○○所交付之供擔保金額三十三萬四千元及執行費用七千三百四十元,共計三十四萬一千三百四十元,詎乙○○竟將其業務上所持有之丁○○交付之支票經兌現後為八萬千元,戊○○交付之三萬元,及甲○○交付之三十四萬一千三百四十元中之七萬一千三百四十元,連續侵占入己,花用殆盡。⑷、另於九十年十二月間,在台中縣○○鄉○○村○○路○○○號丁○○住處,受丁○○之委託,委託其轉交給付給律師辦理詐欺訴訟之費用,而收受丁○○所交付之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支票計三萬五千元,詎乙○○竟將該應轉交給律師之費用,侵占入己。
二、案經戊○○、甲○○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下稱被告)未於本院審理時到庭作何陳述,惟查,右揭事實,業據被告迭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均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戊○○、甲○○及丁○○於分別警詢、偵查及原審指訴情節相符,並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影本二張、轉帳傳票一張、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裁全丑字第八七一一號民事裁定影本一份及被告簽發之本票影本二紙在卷可稽,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被告原係隆豐稅務會計聯合諮詢事務所之負責人,受理代辦公司登記、工廠登記、商業登記及民事非訟事件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核被告所為,其如事實欄一之⑴至⑶之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其如事實欄一之⑷之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普通侵占罪。其先後四次犯行,雖有業務及普通侵占之別,惟僅犯罪者之身分及其持有侵占物之原因略有不同而已,其所犯基本犯罪構成要件即不法所有之意圖及易持有他人財物為己之要件,並無不同,時間上又緊接,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以業務侵占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被告侵占丁○○部分(含業務及普通侵占,即移送併案部分),雖未據起訴,惟與起訴有罪部分,有連續犯之關係,屬於裁判上一罪,自亦在審理之範圍。原審依據上述理由,適用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並審酌被告之品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手段,侵占之款項,所生危害,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惟尚未與被害人等人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七月之刑。另敘明被害人丁○○另外給付之二萬元係給被告乙○○之代辦費用,業據被害人丁○○陳明在卷,是屬於報酬之性質,自無侵占之問題。經核其認事用法俱無不合,量刑亦稱允適,被告提起上訴,惟未具體敘明原判決有何不當之處,其上訴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蔡聰明法官江錫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罰金。
對業務上所持有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面額(新台幣)│發票日│發票人│付款人│├───┼───────┼─────────┼────┼────────┤│1│八萬六千元│九十年四月二日│丁○○│上海銀行大里分行│├───┼───────┼─────────┼────┼────────┤│2│三萬五千元│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丁○○│上海銀行大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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