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易字第128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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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易字第12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誹謗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二八五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台中市○○○○路○號代表人戊○○
楊國昱 律師被告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區○○路○○號兼代表人己○○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凃榆政
宋耀明 蕭彩綾 右上訴人因被告誹謗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自更字第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自訴人於本院再聲請傳訊證人 吳義展 、丙○○,經本院傳訊,吳義展證稱:我擔任國外業務部門業務專員,負責的客戶包括美國ClevelandGolf公司,沒有聽過寶豐公司仿冒克利夫蘭商品之事。我在五月六日以國外業務員的身分陪同ClevelandGolf公司去北京百慕公司開會。 史蒂芬 通知我帶他去參觀百慕公司。
開會時聽到史蒂芬問百慕公司有無做過ClevelandGolf公司球頭,我當時覺得奇怪等語。丙○○證稱:我受僱於明安公司。沒有聽聞有關於寶豐公司有關仿冒商標公司這件事情。我去百慕公司工程師丁○○告訴我寶豐公司有作ClevelandGolf公司的球頭,當時丁○○以及模具師傅都有在場,二人都有說。我沒有看到球頭,沒有看到訂單、文件、設計圖、Launcher三三○。就我所知寶豐並沒有製作ClevelandGolf公司之球頭,我再予確認後還是質疑,所以我回臺灣的時候有向董事長己○○報告把丁○○告訴我的這件事。我有轉述我聽到丁○○說寶豐在北京有在生產ClevelandGolf之球頭,丁○○說在北京生產的是用樹脂模具的球頭,寶豐有使用樹脂的模具,所以認定寶豐有生產。除了告訴被告己○○之外沒有對其他人傳述等語。核與己○○陳稱吳義展、丙○○從北京回來有向其報告在百慕公司聽到此事等語相符。依吳義展、丙○○之證詞,吳義展係經由百慕公司之告訴,丙○○係於陪同ClevelandGolf公司人員前往百慕公司調查時聽見自訴人公司可能有委託百慕公司公司製造仿冒ClevelandGolf公司商標之球頭之事,均非無端捏造,且該傳述事實之來源係自稱受自訴人公司委託之百慕公司之工程師,被告及吳義展、丙○○縱然不信,若有些許懷疑,亦所難免。按刑法第三百十條誹謗罪之成立,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要件,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之罪,則以事業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為成立要件。是二罪之處罰均以行為人基於不法之目的,故意損害他人名譽或信譽為要件。本件被告 鄭鍚坤 經由其員工告知在北京百慕公司見聞之事實,基於ClevelandGolf公司與明安公司間之代理業務關係,為保障明安公司之權益,輾轉向美國ClevelandGolf公司詢問是否有授權自訴人公司生產高爾夫木桿球頭等事,難認係為打擊自訴人公司之名譽或信譽。自訴人又聲請傳訊Susan及丁○○、甲○○,丁○○、甲○○居住大陸,無從傳訊。而自訴人聲請傳訊Susan之待證事項為Susan曾否聽聞北美加州高爾夫球界盛傳自訴人公司仿冒Cleveland公司商標事及曾否聽聞鄭鍚坤有此傳述。前者既係他人間之轉述,非Susan親自聞見之事實,係屬傳聞,則縱然Susan確曾聽聞加州高爾夫球界盛傳自訴人公司仿冒Cleveland公司商標事,亦不得採為不利被告之證據。應於Susan是否曾聽聞己○○傳述自訴人公司仿冒Cleveland公司商標事一節,查被告己○○係經由吳義展、丙○○向其報告在百慕公司聽聞寶豐公司委託百慕公司Cleveland公司之球頭之事實,復有合理之可疑,已如前述,縱然己○○有所傳述,既非憑空捏造,復有合理之可疑,則鄭鍚坤縱然將此未經證實之事傳述予第三人,亦不能據以推認係故意損害他人之名譽或信譽,無傳訊Susan作證之必要。且本院因Susan居住美國,命自訴人先行聯絡何時可到庭,自訴人未回報本院,本院於審判期日詢問自訴人代理人尚有何證據請求調查,自訴代理人稱無證據請求調查,可認捨棄。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意圖不正競爭,明知不實而故意對第三人傳述或散播自訴人公司仿冒ClevelandGolf公司商標之情事,即難課以誹謗罪及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罪。
原判決諭知被告無罪,於法核無違誤。自訴人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智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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