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九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三四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甲○○因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
法官黃文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受刑人在台中監獄執行中┌──┬──┬────┬────────┬──────────┬──────────┬───┐││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偽│有三││台│8│台│4││台│4││7││造│期月││中│9│中│中3││中│中3││2││文│徒│5│地│偵2│地│4│8│地│4││執7││書│刑││檢│0│院│簡1││院│簡1││0│││││署│1│││││││1│├──┼──┼────┼──┼─────┼─┼───┼────┼─┼───┼────┼───┤│火│有四││台│8│台│││最│3││1││燒│期年││中│1│中│上││高│台8││4││燬│徒│7│地│偵0│高│9│3│法│4│5│執2││建│刑││檢│4│分│訴1││院│上2││4││物│││署│1│院││││││││及│││││││││││││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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