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原易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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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原易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易字第106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姵瑄 選任辯護人 張育嘉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蕭致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恐嚇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姵瑄、蕭致萱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4日分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黃姵瑄、蕭致萱各位於屏東縣○○市○○○街○○○○○號、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住所,分別由被告黃姵瑄母親 黃淑春 、被告蕭致萱父親 蕭名宏 收受,被告2人嗣分別於法定期間內之108年6月21日、26日具狀提起上訴,然均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被告2人補正;如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敘述具體理由者,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蔡家瑜法官陳航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108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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