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27號聲請人即被告 高偕傑 指定辯護人 謝維仁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訴字第776號),聲請交保,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偕傑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應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街○○巷○號三樓之住所。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高偕傑家裡經濟狀況不好,希望可以減少交保金額,願意每天去警局報到,聲請交保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案件,前經通緝到案,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4日訊問後,認所犯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始緝獲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復覓保無著,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予以羈押。
三、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有固定住所及工作,若得以具保則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准被告於提出新臺幣1萬元保證金後,停止羈押,惟應限制住居於其陳報之住所(新北市○○區○○○街○○巷○號3樓)。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劉思吟法官楊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