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易字第22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博丞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廣于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易字第22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博丞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廣于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