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57號聲請人錦雲技術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錦章 代理人 李郁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司催字第72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書記官丁于真┌─────────────────────────────────────┐│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利得儀器股│華南商業銀│106年8月31日│110,250元│KD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中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