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緝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緝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緝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文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訂於民國10
7年2月23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18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宛彤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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