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拍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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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中拍字第477號
聲 請 人 荷商柯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永旺投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第三人保證責任台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對於債務人
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1)~(10)皆民國85年4月24日(其後於
   93年11月26日辦理讓與登記)。
 (二)擔保債權範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562萬元
 (2)564萬元(3)540萬元(4)(5)615萬元(6)454萬元
(7)(10)461萬元(8)237萬元(9)472萬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1)~(10)皆不定期限。
 (四)清償日期:(1)~(10)皆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1)~(10)皆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1)~(10)皆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1)~(10)皆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1)~(10)均為乙○○、 顏素真
  嗣債務人乙○○於85年4月30日邀同顏素真為連帶保證人向
 第三人保證責任台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借款4,148萬元,
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清償日為100年4月30日,
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且第三
人保證責任台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自90年9月14日起由合
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其全部營業及資產、負債
,並已依法向財政部申請許可獲准,而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又於93年11月26日將上開抵押權及債權移轉與聲請人
,亦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自90年11月3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
,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34,783,694元及利息、遲延
 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
  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
 及借據等影本為證。
二、本件聲請人荷商柯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為債權及抵押權
之受讓人,其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抗告費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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